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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3)
  (二十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三)加强源头治理。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二十四)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二十五)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二十七)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八)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二十九)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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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家粮食局 (2008-9-26)
·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的意见 / 农业部(2015-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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