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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中央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中央预算单位,并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批复文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原《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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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31)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31)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司法部(2014-6-10)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14)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2014-3-14)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5-2-12)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2016-6-29)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0)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8)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12-5)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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