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做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