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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2)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各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签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凡主动公开重大政策、重要文件、涉及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的专项工作等,具体承办部门须提供相应的政策解读文件,与主动公开信息同步发布。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网址为www.satcm.gov.cn)发布,同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机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理由、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落实。
各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答复告知书的拟定。
第十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的,可报请分管局领导审定。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 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描述及公开形式要求等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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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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