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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3)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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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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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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