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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
  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保存期限:摩托车纸质征管资料5年,其他车辆纸质征管资料10年。
  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超过保存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清点造册后予以销毁。
  十三、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
  (一)征税车辆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
  (二)免税车辆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
  1.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正本。
  2.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补税车辆
  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纳税申报表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补办表。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
  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办理退税业务手续,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并提供规定资料办理退税手续。
  十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免(减)税申报资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免(减)税手续。
  十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十七、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
  所称来华专家,是指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
  十八、办法第十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是指车辆设有不能轻易移动和拆卸(焊接、铆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装置。
  十九、申报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附件5,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合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
  二十、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库传回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成功后,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款后即可发放完税证明。
  二十一、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是指完税证明纳税人名称、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项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且不影响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情形。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不属于该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收回原完税证明,核发新完税证明。
  二十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纳税人缴清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解除暂扣车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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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9-29)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28)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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