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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外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别和区域研究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所在区域和有关高校的优势,扎实推进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工作,努力为国家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教育部

2015年1月21日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支持高等学校深入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规范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是指高校整合资源对某一国家或者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开展全方位综合研究的实体性平台。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以咨政服务为首要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任务,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扎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质量,着力推进成果利用,努力建成具有专业优势和重要影响的研究中心。

  第三条 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遵循服务国家、按需布局、夯实基础、提高能力的原则,构建覆盖全面、特色突出、贡献卓越、开放创新、协调发展的研究体系。

  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与学校深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使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中心、数据应用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和国际交流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第四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地培育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

  高等学校负责基地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国别和区域研究专家委员会作为推动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六条 教育部拟订布点计划,支持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

  “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将根据总体规划和布点计划,逐步设立、完善,全面覆盖世界各个国家和区域。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自主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和建设相关研究基地。

  第八条 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包括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

  培育基地的培育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建设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原则上由高等学校自愿提出。

  第十条 高等学校建设培育基地,应当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 深刻认识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具有为国家服务的强烈意愿,使命感、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

  (二) 外事管理经验丰富,与有关部门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三) 保障基地建立实体化组织架构,具有相关学科支撑和研究基础,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学术资源;

  (四) 拥有相关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和学科背景多样的研究梯队,并配备专职管理辅助人员;

  (五) 提供专用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和电子载体信息资源;

  (六) 将研究基地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保证明确数额的经费支持;

  (七) 已在相关国家开设孔子学院等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或者建有实质性交流合作关系,拥有广泛的联系;

  (八) 学术评价体系涵盖并恰当定位咨政成果,在学科和专业建设、职称评聘、岗位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扶持政策,鼓励做好长期研究积累。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建设培育基地,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规定格式的陈述材料。

  第十二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陈述材料。通过初审的,视情况可委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

  综合评审和考察情况,教育部确定培育基地名单。

  基地的名称一般为“XXX”研究中心。已形成研究实体,具有一定品牌效应的,可继续沿用原名称。

  第十三条 对确定为培育基地的,高等学校要依据本办法的原则提交承诺书,落实培育基地的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鼓励和支持研究人员开发和建设课程体系,并在每一学期开设至少一门研究对象国或者地区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制定实施覆盖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能熟练掌握对象国语言、具有复合型专业背景的人才。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建立和实施研究人员赴境外访学和研修的年度计划,紧密结合非通用语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积极自设留学进修项目,选派本科和研究生赴境外短期交流或者攻读学位。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制定研究队伍建设周期培训计划,提高获得高级职务(称)研究人员的比例。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积极吸引校内其他优秀研究人员担任兼职研究员。聘请至少2名本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外部专家学者担任特聘研究员,特别要吸纳离退休的我驻外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适当聘请外籍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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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2010-6-8)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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