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聘任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行政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基地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培育基地要统筹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立足国内实际情况,聚焦国家重大政策需求,大力增强决策咨询能力,注重咨政建议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原创性。
培育基地要持续追踪、综合掌握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动态和趋势,特别注重搜集第一手资料,深入开展田野调查,每年至少赴对象国考察1次,保障研究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培育基地要认真完成教育部指向性课题,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研究成果。
培育基地要紧密结合国际形势变化,积极开展自设课题的自主研究。
第二十一条 培育基地要积极组织学术研讨,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会议。
培育基地要积极策划、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活动,邀请国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建立和发展同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拓展各界的人脉资源。
第二十二条 培育基地要开发和维护专门的学术网站,及时更新信息,发布研究成果,并逐步完善英文以及相应语种版本。
第二十三条 培育基地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广泛吸收本校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不断强化学术事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开放性。
第二十四条 培育基地要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员聘任、议事规则、经费使用、档案管理等基本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培育基地要高度重视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传播工作,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研究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获得培育基地支持而发表和出版的论文、专著、编译著和学术刊物等,要标明资助来源。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优质的社会服务,依法争取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地的捐赠和资助,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撰写规定格式的年度报告,并不迟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适时发布培育基地布点计划、年度指向性课题指南。
教育部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视情发表《国别和区域研究发展报告》。
第三十条 教育部组织、指导培育基地对重大、急需的综合性问题进行协同研究。
教育部协调其他部门发布委托课题,组织培育基地独立或者联合开展研究。
教育部或者依托某一培育基地牵头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常态化专题研究,促进基地负责人定期沟通和交流。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推动培育基地协同共建沟通交流和成果共享平台,探索建设公共学术大数据资源的有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和配合,建立和拓宽咨政的渠道。
第三十三条 培育期内,愿意将培育基地建成正式基地的,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应当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提交规定格式的陈述材料。
培育期满,经评估,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未达到实质性成效的,或者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在培育期内放弃建设正式基地意愿的,不再列入培育基地名单。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参照第十二、十三、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正式基地名单,并实施年度考核。
教育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5年对正式基地进行1次评估。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以咨政成果的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组织培育基地、正式基地进行年度工作互评,并根据各基地的工作情况,实施差异化的经费支持政策。
属于开展空白、急需和热点国家和地区研究的,教育部给予启动性的优先扶持。
对于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研究成果,在次年研究经费的核拨上给予适当倾斜。
国别和区域研究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根据年度考核和评估的结果,对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实行动态调整,完善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开展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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