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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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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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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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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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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2-1-18)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7-25)
·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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