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对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点进行不定期抽检巡查,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依法行政示范点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在年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报告当年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撤销其示范点:
(一)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
(三)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
第十一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具有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执法权的综合执法机构,申报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