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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对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点进行不定期抽检巡查,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依法行政示范点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在年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报告当年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撤销其示范点:

  (一)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

  (三)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

  第十一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具有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执法权的综合执法机构,申报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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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6-10)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 / 农业部(2011-1-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 农业部(2010-11-17)
·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 公安部(2010-11-4)
·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财政部(2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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