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工商法字〔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政府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多,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努力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严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监督体系、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教育体系、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体系。
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
1.积极开展立法立规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立法立规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各级党组(委)汇报。加强法制机构对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和各内设机构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对重大立法项目,法制机构要提前介入。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实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报送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立法立规项目,积极参与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工作。
2.着力提高立法立规质量。
加强对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拟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提交立法必要性等重点问题的研究论证报告,重大立法项目法制机构要主动进行前期课题研究。加强对立法计划的督促落实,对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抓紧工作,及时报送送审稿,送审稿要做到结构合理、条理清楚、用语规范准确,有关意见应当协调一致,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成熟的送审稿,法制机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建立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机制,把各起草部门完成立法计划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健全立法立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度,完善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征询立法意见制度,探索建立立法定向征求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意见制度。
3.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按照国务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改革部署,推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
4.正确处理立法立规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坚持“先立后破、立法先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必须同时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
5.推进职能权限法定化。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边界。
6.切实规范执法主体。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不得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
7.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在企业登记、竞争执法、网络监管、广告管理、消费维权、商标注册等执法活动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8.严格落实执法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执法程序规定,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比较大的企业登记、反垄断、网络监管、商标监管等方面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加强和改进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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