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
(八)严格失信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必须查询和应用行贿犯罪档案等信用信息,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受贿以及对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必须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或限制等惩戒措施,使失信者在水利建设市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九)加强群众监督。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公示制,严格实行开工、完工、违规违纪“三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工程进展情况。引导受益群众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工程方案制定、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十)强化监督检查。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稽察工作。对检查、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落实整改负主要责任,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惩戒力度;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注意从检查、稽察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并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
(二)制定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提出贯彻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施意见要以问题为导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5月底前印发并抄送水利部。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从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流程和强化监管等方面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要做好水利建设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注重源头治理,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针对当地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自身特点,对问题多发、易发的项目类别和实施环节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力度。
(四)注重查办案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惩治腐败行为,注重从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挖掘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
水利部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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