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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
3.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4.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5.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政府和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十六)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十七)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算投资较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建单位。
(十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代建项目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注意积累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具体办法。本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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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水利部办公厅(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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