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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5〕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用户为保险受益人,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标的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装备产品。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

  对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具有价值量大、创新性强、风险大的特点,缺乏历史风险经验数据。试点期间鼓励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试点工作,共保体应制定共保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共保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应使用统一的示范产品条款。共保体应及时将章程、协议、产品等报中国保监会发改部。保险公司也可单独承保,但应参照示范条款设计保险产品,并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发改部报告,单独承保的项目不得再与共保体成员或其他保险公司共保。

  参与试点的共保体成员公司和单独承保的保险公司名单将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保监会三部委的官方网站公布,方便企业投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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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2015-1-21)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2013-3-25)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2012-3-7)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等(2012-1-12)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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