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博物馆条例(3)
  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博物馆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对博物馆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的科普场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6-3)
·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 / 国家文物局(2012-12-13)
·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08-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锡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 国务院办公厅(2007-4-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 国务院办公厅(2006-10-1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