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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针对有关国家提出的协调意见,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球站设置使用单位,进行干扰分析,寻求解决干扰的可行方案,涉及地球站特性参数变更的,应书面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并得到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条 与所有相关国家或地区均完成协调的地球站,依法进行后续设台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经协调,仍无法与相关国家达成地球站协调协议的,申请人可书面申明承诺承受可能的潜在干扰,并不要求相应的国际保护。对于地球站发射协调区未协调一致的,申请人应承诺一旦出现国际干扰问题,将无条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对于地球站接收协调区未协调一致的,申请人应承诺承受可能的潜在干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收到相关书面承诺后,综合考虑地球站国内协调等情况,依法进行后续设台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已完成国际协调的地球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际电联报送地球站国际登记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判定不需要进行国际协调,但申请人在获得设台许可后,希望获得国际保护的地球站,申请人应提交《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各受理单位应采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编制地球站通知资料,连同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地球站的国际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我国已在国际电联登记的地球站列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我国已设地球站的数据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协调/登记)

①一般特性

地球站名称


Earth station name




经度


Longitude


°

纬度


Latitude


°

发射/接收地球站


Emission/Receive




通信方位角


Azimuth


°

通信仰角


Elevation


°

卫星网络资料名称


Associate Space station




上行波束标识


Emission satellite beam




下行波束标识


Receive satellite beam




地球站天线最大等效增益


Max Isotropic gain


dBi

天线波束宽度


Beamwidth


°

地球站天线尺寸


Antenna diameter


m

地球站天线辐射特性


Antenna radiation pattern




地球站发射/接收极化


Polarization


/

上行频率


Uplink frequency


MHz

下行频率


Downlink frequency


MHz

②地球站发射特性

最大总功率


Max aggregate power


dBW

总带宽


Aggregate bandwidth


MHz

地球站的发射标识


Designation of emission




总峰值功率


Total peak power


dBW

最大功率谱


Max power density


dBW/Hz

最小峰值功率


Min peak power


dBW

最小功率谱


Min power density


dBW/Hz

③卫星发射特性

最大总功率


Max aggregate power


dBW

总带宽


Aggregate bandwidth


MHz

卫星的发射标识


Designation of emission




总峰值功率


Total peak power


dBW

最大功率谱


Max power density


dBW/Hz

最小峰值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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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21)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4-21)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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