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针对有关国家提出的协调意见,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球站设置使用单位,进行干扰分析,寻求解决干扰的可行方案,涉及地球站特性参数变更的,应书面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并得到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条 与所有相关国家或地区均完成协调的地球站,依法进行后续设台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经协调,仍无法与相关国家达成地球站协调协议的,申请人可书面申明承诺承受可能的潜在干扰,并不要求相应的国际保护。对于地球站发射协调区未协调一致的,申请人应承诺一旦出现国际干扰问题,将无条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对于地球站接收协调区未协调一致的,申请人应承诺承受可能的潜在干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收到相关书面承诺后,综合考虑地球站国内协调等情况,依法进行后续设台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已完成国际协调的地球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际电联报送地球站国际登记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判定不需要进行国际协调,但申请人在获得设台许可后,希望获得国际保护的地球站,申请人应提交《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各受理单位应采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编制地球站通知资料,连同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地球站的国际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我国已在国际电联登记的地球站列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我国已设地球站的数据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协调/登记)
①一般特性
地球站名称
Earth station name
经度
Longitude
°
纬度
Latitude
°
发射/接收地球站
Emission/Receive
通信方位角
Azimuth
°
通信仰角
Elevation
°
卫星网络资料名称
Associate Space station
上行波束标识
Emission satellite beam
下行波束标识
Receive satellite beam
地球站天线最大等效增益
Max Isotropic gain
dBi
天线波束宽度
Beamwidth
°
地球站天线尺寸
Antenna diameter
m
地球站天线辐射特性
Antenna radiation pattern
地球站发射/接收极化
Polarization
/
上行频率
Uplink frequency
MHz
下行频率
Downlink frequency
MHz
②地球站发射特性
最大总功率
Max aggregate power
dBW
总带宽
Aggregate bandwidth
MHz
地球站的发射标识
Designation of emission
总峰值功率
Total peak power
dBW
最大功率谱
Max power density
dBW/Hz
最小峰值功率
Min peak power
dBW
最小功率谱
Min power density
dBW/Hz
③卫星发射特性
最大总功率
Max aggregate power
dBW
总带宽
Aggregate bandwidth
MHz
卫星的发射标识
Designation of emission
总峰值功率
Total peak power
dBW
最大功率谱
Max power density
dBW/Hz
最小峰值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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