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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部核定。

                               国务院
                             2015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05-8-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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