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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2)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特别是当今社会信息网络化的特点,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综合运用好实地调研、统计分析、随机抽样等传统调研方法和网络调查、团组型调研等各种新型调研方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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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关于开展土地治理项目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0-8-2)
·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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