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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4)

  24. 充分运用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对因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暴力行为矫治,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为恶习。

  25. 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预防家庭暴力,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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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宣传部 全...(2008-7-31)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 全国妇联(2015-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6-1-27)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 公安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等(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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