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
备案机构可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以及依法定职权启动检查。
第十六条 备案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港澳服务提供者及港澳投资企业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投资经营活动是否与填报的备案信息一致;是否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责成其说明情况、并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备案机构应取消备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及港澳投资企业在备案、登记及投资经营等活动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备案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投资者及投资企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将纳入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对于备案信息不实,或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备案机构将把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诚信信息共享与公示不得含有港澳服务提供者、港澳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港澳投资企业应按照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在每年6月30日前登录备案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适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并购内地企业、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以其持有的内地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参照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zs/201503/20150304172838751.doc
2.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503/20150304165356994.doc
3.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备案证明.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zs/201503/20150304165908167.doc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