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65号):2014年1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铁专目录》”),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另行发布。
国家铁路局对《铁专目录》范围内,有关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建立、量值溯源、计量人员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等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铁专目录》的铁专量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工作,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管理铁路国家专业计量站。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专计量技术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铁专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关系确认、铁路计量检定人员技术考核、铁专计量比对和实验室能力验证等技术工作,并负责铁专计量技术档案管理。
归口单位应保证铁专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技术档案保管及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专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七条 铁路有关单位根据开展铁专量具检定或校准(以下统称“量值溯源”)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建立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铁路部门最高计量标准、铁路有关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建立。
第九条 铁路有关单位计量技术机构需建立铁专量具计量标准(以下简称“铁专计量标准”),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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