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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65号):2014年1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铁专目录》”),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另行发布。

  国家铁路局对《铁专目录》范围内,有关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建立、量值溯源、计量人员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等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铁专目录》的铁专量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工作,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管理铁路国家专业计量站。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专计量技术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铁专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关系确认、铁路计量检定人员技术考核、铁专计量比对和实验室能力验证等技术工作,并负责铁专计量技术档案管理。

  归口单位应保证铁专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技术档案保管及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专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七条 铁路有关单位根据开展铁专量具检定或校准(以下统称“量值溯源”)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建立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铁路部门最高计量标准、铁路有关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建立。

  第九条 铁路有关单位计量技术机构需建立铁专量具计量标准(以下简称“铁专计量标准”),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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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12-8)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12-8)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12-8)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国家铁路局(2014-9-28)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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