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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2)

  对于经审核同意的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计划项目,由计量技术委员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

  第二十一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根据计量规程规范项目年度计划,按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计量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和计量规程规范宣贯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统一审批、编号并发布。

  铁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代号为:JJG(铁道);铁路部门计量技术规范代号为:JJF(铁道)。

  第二十三条 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发布实施后,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计量规程规范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确认继续有效;

  (二)对需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计量规程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不适用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 《铁专目录》范围内的铁专量具,暂未制定国家、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的,相关单位须制定校准规范,仅限本单位使用。

第七章 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实验室”),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科法司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建立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现场技术评审工作,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第八章 专业计量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立国家授权铁路专业计量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由国家铁路局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分站)撤销及调整授权区域,经国家铁路局确认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法司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专业计量站计量授权考核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法司应加强铁路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行业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对归口单位进行定期检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专业计量站、实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科法司定期公布《铁专目录》范围内考核合格的铁专计量标准目录。

  第三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进行铁路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铁路有关单位计量管理部门应加强铁专量具及计量标准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铁专计量人员技术培训及信息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计量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错误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

  (四)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质执行检定或校准;

  (五)未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 归口单位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技术归口工作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不得与被考核、审查的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得有其他有可能影响考核、审查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铁专量具及计量标准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包括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引起的计量纠纷),按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铁路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09号)、《铁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79号)、《铁路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铁办科技〔201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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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12-8)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12-8)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12-8)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国家铁路局(2014-9-28)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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