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
九、强化监管激励约束,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从2015年起,商业银行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正向激励政策,应以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为前提。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条线的人员配置,确保专人专岗负责相关工作。要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的统计监测,及时在全辖通报。
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与使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腾挪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制定与执行、服务收费等事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十、加强多方联动,优化服务环境
各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银监局、商业银行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有效整合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与发布渠道,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强银证合作、银担合作,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发挥非存款类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银行业协会、融资担保业协会和小贷公司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信息交流和通报方面的作用。
2015年3月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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