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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3)
第五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等;
(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相关财务报告是否经审计);
(三)资信状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
(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六)偿债能力分析。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自然人,应当披露保证人与发行人的关系,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保证权利实现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披露保证人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第二十五条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披露债券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担保金额;
(二)担保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说明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同一担保物上已经设定其他担保的,还应披露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质押顺序。
第二十七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并披露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采用限制发行人债务和对外担保规模、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设置商业保险等商业安排,设立偿债专项基金等其他方式进行增信的,应当披露增信措施的具体内容、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实现方式、相应风险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提供担保或采用其他增信措施的,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担保事项及其他增信措施的持续监督安排。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所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如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应披露该账户的资金来源、提取的起止时间、提取频度、提取金额、管理方式、监督安排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住所、邮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等。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设立及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及报告期末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还应简要披露资产评估情况。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包括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等。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等)及其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主要股东。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情况、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并注明是否经审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姓名、现任职务及任期、从业简历、兼职情况、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和债券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所在行业状况及发行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经营方针及战略。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营业收入;
(二)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如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情况等。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披露其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机构最近三年内的运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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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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