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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4)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分开情况。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第七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四十七条如未作特别说明,本节信息中近三年的财务会计信息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应摘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二)最近三年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发行人,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应包括: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表和备考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以及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主要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分析说明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近三年的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对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原因。
(一)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分析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费用(含研发)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和变化情况;
(三)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重大投资收益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
(四)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资产情况及重大变动分析;
(五)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等。
第五十条发行人应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应加以必要的说明。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担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第八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计划、专项账户管理安排等。
第五十六条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发行人应当披露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九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有关权利的形式。
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制定并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应明确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六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所聘任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联系人和所订立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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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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