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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发〔2014〕22号


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4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赔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下列国家赔偿案件:

1.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赔偿,应由本院作出决定的案件;

2.不服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需要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向本院申诉,需要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4.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见,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5.请示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

(二)讨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草案。

(三)总结国家赔偿工作经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国家赔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主任请假。

第五条 赔偿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

承办人应当预先做好准备,并于会议一日前将相关材料发送各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开会时,应当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当报请主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作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附卷备查。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赔偿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第十一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赔偿委员会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2014-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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