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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28号

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对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实现再保险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

  本通知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再保险分出公司利益、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二、适用范围

  (一)所有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的分出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中国保监会建立的再保险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中国境内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用户,由其总公司统一注册并登记。

  中国境外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及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每一个分支机构均应单独注册并登记信息。

  劳合社及其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每一个辛迪加均应单独注册并登记信息。

  再保险共同体作为一个用户,注册并登记信息。

  中国境内仅分出、不分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可只注册,不需登记信息。

  三、登记管理

  (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注册申请后,获得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注册后在登记系统登记信息。

  (二)中国境外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在注册前,需由中国境内已在登记系统注册的保险机构或再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引荐,并在登记系统上传《引荐函》(格式见附件)。

  引荐机构应与被引荐机构已有再保险合作,或者即将开展再保险合作。

  被引荐机构可自行选择一家引荐机构。境外被引荐机构如果在境内有关联企业的,应由关联企业进行引荐。

  每次引荐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被引荐机构可选择原引荐机构继续引荐,也可重新选择引荐机构。

  (三)根据引荐机构的申请,登记系统向被引荐机构预留的邮箱自动发送注册账户和初始密码。被引荐机构应在收到登记系统注册邮件15日内在登记系统注册。超过注册有效期,账户和密码将自动失效。

  (四)中国境内注册用户遗失密码,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密码重置申请;中国境外注册用户遗失密码,应由引荐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密码重置申请。

  (五)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经登记系统审核通过后,成为有效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并在有效清单中列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超过有效期未更新信息或引荐函过期的,登记系统自动将其从有效清单中剔除,直至其更新信息或重新获得引荐并审核通过后恢复有效状态。超过有效期截止日三个月仍未更新信息或仍未获得重新引荐的,需按照新用户重新申请注册。

  四、审核标准

  (一)再保险接受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2)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

  (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BBB;

  (2)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B++;

  (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Baa;

  (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BBB。

  2.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其注册地监管当局的要求。

  4.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起期前的两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如再保险接受人为分支机构,则其总公司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

  专业再保险机构成立四年内,可不受第1项限制。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或成员公司、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保险组织,及保险机构通过上述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时,可不受第1、2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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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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