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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

  1.偿付能力低于注册地保险监督机构的监管要求;

  2.折偿(commutation);

  3.财务实力评级降级;

  4.兼并或重组;

  5.合并、转让、分设;

  6.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7.被监管部门接管;

  8.破产清算;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再保险经纪人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15日内在登记系统中披露:

  1.兼并或重组;

  2.合并、转让、分设;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4.被监管部门接管;

  5.破产清算;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监督管理

  (一)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登记相关信息。如果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登记,所填信息全部视同自主填写,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全部责任。但与该机构存在再保险利益关系的机构不得代为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经纪人和关联企业。

  (二)登记系统根据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对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登记的信息自动审核。符合标准的再保险接受人自动进入合约首席及最大份额接受人有效清单、其他合约接受人有效清单和临分接受人有效清单,符合标准的再保险经纪人自动进入再保险经纪人有效清单。

  (三)在登记系统中注册的中国境内保险机构和再保险经纪人,具有查询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信息、有效清单和发现举报不实信息的权利。

  中国保监会负责确定和调整可查询信息的范围。

  (四)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在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时,应在登记系统生成的有效清单中选择,不得与有效清单之外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开展再保险业务。

  (五)当登记系统中有效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变为无效状态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与该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订立新的再保险合同,直到该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恢复至有效状态。

  (六)如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经确认属实后,将被从有效清单中剔除,并列入黑名单,且2年内不得恢复、不得再次登记。

  对于多次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经确认属实后,将被从有效清单中剔除,并列入黑名单,且10年内不得恢复、不得再次登记。

  (七)中国境内的再保险分出公司与登记系统有效清单之外的再保险接受人或者再保险经纪人开展业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所有中国境内注册用户对通过登记系统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用于本机构再保险业务安排之外的用途。如有违反,经确认属实后,列入黑名单。

  八、其他

  (一)转分保接受人和转分保经纪人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和《关于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25号)同时废止。

  (三)关于登记系统的启用时间和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引荐函(样本)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wendang2015/%E5%BC%95%E8%8D%90%E5%87%BD%EF%BC%88%E6%A0%B7%E6%9C%AC%EF%BC%89.docx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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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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