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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是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的前提,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在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方面,探索创新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不少地方政策措施不健全、核查内容不具体、核查方法不科学、操作流程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进而导致骗保、错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强化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核查内容,细化核查程序,创新核查方法,加强核查能力,切实形成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工作局面,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核查认定方法,规范认定程序,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逐步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保障条件实际,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坚持量化测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实际,灵活运用各地建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核对平台,重点做好家庭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核查,量化测算核查结果,用数据来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基层救助经办机构。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核查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坚持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核查范围和内容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确定救助金额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要将这三个方面的信息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确定。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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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2010-5-7)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民政部(2007-11-30)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民政部(2007-8-3)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200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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