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十八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标识和证书式样由全国评定委员会统一设计。百佳示范服务区的标识和证书,由全国评定委员会制作与核发。优秀和达标服务区的标识和证书,由省级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式样和要求制作与核发。服务质量等级标识须置于服务区最明显位置。
  第十九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已评定为达标以上等级的服务区两年后未继续参加等级评定的,原评定等级废止,相关标识和证书由原核发单位收回。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不达标的服务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按照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情形,严肃处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全国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和省级评定委员会应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结合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加强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已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服务区,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相应降低评定等级。
  第二十二条 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即为不达标服务区;已被评定为达标以上等级服务区发生前述情况的,撤销其评定等级,降为不达标服务区。
  第二十三条 已评定等级的服务区因改扩建等原因停止运营的,暂时中止其等级;待恢复运营后,按照原申请等级重新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评定等级的服务区,应严格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并保持一年时间后,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方案和记分细则由全国评定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百佳示范服务区和优秀服务区评定名额,由全国评定委员会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数量变化和服务质量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lj/201503/P020150313393176808210.doc
附件2.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lj/201503/P020150313393177203280.doc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25-4-3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