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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第五条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六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 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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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15)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25)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2010-9-16)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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