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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该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前款所称适当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内幕信息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应当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一)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债权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内幕信息后,可以将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
第十七条 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除外。
证券公司从事前款规定的交易,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使内幕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未公开信息,对所知悉或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本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量占其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持有的证券可以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尚未公开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采取保密措施。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
  (一)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
  (二)研究对象和公司保密侧业务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内容的。
证券公司不应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提供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措施,不应与保密侧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保密侧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在公开侧业务之间或保密侧业务之间采取信息隔离、跨墙、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等措施,防范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业务往来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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