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分配专项资金。分配资金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配套资金情况。其中,为鼓励设立省级专项配套资金,专项规模的10%根据上一年度各省(区)配套资金情况分配;专项规模的90%根据各省(区)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的项目投资需求分配。如各省(区)均未设立配套资金,根据各省(区)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的项目投资需求分配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切块额度后,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合规、完备负责。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两文合一。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项目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凡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方案不成熟的不得申报,确保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能开工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投资量超过总投资50%的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为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先支持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支持项目,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对经评估确定支持的项目,均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40%予以补助。如有的项目经评估不符合支持条件,相应调整资金至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支持发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债券,使预算内资金与债券融资形成合力。(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二)比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发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债券,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发债规模上限放宽至不超过总投资的70%。(三)将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债券列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范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配套资金按期拨付。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实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结果按程序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整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应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进展情况进行总结,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每年年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抽取一定数量的城区老工业区,对照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开展搬迁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有关投资政策作出必要调整。对评估结果较差的,暂停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监管,依据职责对项目开展稽察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补助投资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暂停项目所在城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资格。对于受到稽察、审计等重大通报的城区老工业区,暂停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整改意见。性质严重者,暂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资格。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东北地区以外的试点城区老工业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支持试点城区老工业区的专项资金规模尚未扩大之前,暂不采取切块方式,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报项目,支持方向仅限于第十三条,即“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30%。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进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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