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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七条 修改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名称和科目说明。将“××基金安排的支出”修改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说明相应修改为“反映用××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十八条 删除“债务还本付息支出(228)”类级科目,增设“债务还本支出(231)”类级科目,类下增设“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23102)”款级科目。在“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231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专项债务还本支出(2310202)”项级科目,项下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名称分设“××基金债务还本支出”目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基金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

  增设“债务付息支出(232)”和“债务发行费用支出(233)”类级科目,比照“债务还本支出(231)”有关科目相应设置款级、项级、目级科目。

  第十九条 将“债券转贷收入(11011)”款级科目修改为“债务转贷收入(11011)”,款下增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1101102)”项级科目,项下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名称分设“××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目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基金专项债务收入”。

  将“债券转贷支出(23011)”款级科目修改为“债务转贷支出(23011)”,款下增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2301102)”项级科目,项下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名称分设“××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目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向下级政府转贷的××基金专项债务支出”。

  第二十条 在“调入资金(11009)”款级项目下增设“调入专项收入(1100904)”项级科目,项下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名称分设“××基金调入专项收入”目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为弥补××基金收入不足从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的用于偿付债务本金的收入”。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

  第二十三条 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代发专项债券的,应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按照代发和转贷协议及时转贷给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完成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全年发行工作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发行专项债券弄虚作假、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视情节轻重减少专项债券规模或暂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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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9-2-18)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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