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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

  严格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健全涵盖产能认定、建档登记、属地公告、定期上报等流程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煤矿产能信息向社会公开,发挥全社会对超能力生产的监督作用。凡未经登记公告的煤矿不予安排政府性补助资金,不得核准(批复)改扩建项目。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坚持核增从严、核减从快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工停产和限期整改要求。

  (五)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灾害防治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控制新建煤矿开采深度,简化煤矿开拓布局,加强煤矿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建立健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完善政策、规范和标准,落实资金,制定和实施治理规划及方案,促进生态文明矿区建设。

  (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建立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及配套政策,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效率。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大中型煤矿应配套建设选煤厂,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入洗率和商品煤质量。有序开展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项目的示范工作,抓紧建立项目示范工程标准体系。鼓励建设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示范项目。有序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矿井水的利用力度,发展矿区循环经济。依托主要消费地、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铁路枢纽,重点建设环渤海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推动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

  (七)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全面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重点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建设。拓展瓦斯利用范围,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有效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严禁高浓度瓦斯直接排放。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在新疆、贵州等地区开展勘探开发试验。煤层气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市场需求和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情况,统筹建设煤层气输气管网,因地制宜发展压缩、液化。完善资源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炭、煤层气勘探开采布局和时序。落实财政补贴、税费扶持、市场定价等政策措施,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

  (八)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合理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加快涉煤收费清理,坚决取缔强加给煤炭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支持国有煤炭企业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彻底解决老国有煤炭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国有煤炭企业改革路径,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继续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九)加强煤炭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规则、政策、监管“四位一体”的煤炭行业管理新机制,提高煤炭行业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推进煤炭法制建设,完善煤炭监管规章制度,加强煤炭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坚持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和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煤炭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完善行业信息统计体系,继续实施服务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业管理实效。

  (十)统筹推进煤炭国际合作

  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围绕国内煤炭供应安全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遵循总体谋划、多元合作、分类施策、互利共赢、掌握主动的方针,进一步提升煤炭工业国际合作水平。稳步开展国际煤炭贸易,巩固和发展与主要煤炭资源国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鼓励煤炭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承揽境外煤矿建设、技术改造以及运营管理,带动先进技术和大型装备出口。   

  国家能源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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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5-3-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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