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
3.开展重点监控核查。围绕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精神及决策部署,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以及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方面动态监控,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监控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工作方案,确定好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好各项任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国库岗位配置,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能力和水平。原则上,省、市财政部门应设置国库监控专岗,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动态监控工作;县、乡镇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选择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国库业务干部兼职动态监控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
加强辖区内动态监控工作督查,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下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2015年起至2018年,每年10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将跟踪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督促和考核,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
财政部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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