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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26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商务部文告办公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4月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2015年4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决定废止1988年4月6日以海关总署〔1988〕署货字第34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1993年1月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41号发布并于2014年5月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海关总署(2014-3-12)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教育部(2010-12-13)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国家体育总局(2006-4-28)
·关于公布《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命令 / 财政部(2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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