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
关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减安排该部门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
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
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核定概算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省级发展改革
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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