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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43号

机关各部门、培训中心,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10日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特点,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分类分级,按需施教。在做好综合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职务的不同,分类分级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三)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侧重点,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培训内容、形式、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第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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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5-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8-2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2-4-18)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1-1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8)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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