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二条 监事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发展战略、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保险机构财务报表解读、监事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培训内容应突出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形势、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投资决策分析等。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形势、依法合规经营、国内外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投资决策分析、所分管领域专业知识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规范化运作、财务报表分析、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运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保险机构内部规范运作、合规报告的编制、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规范、合规负责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总精算师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精算财务制度、产品开发定价原则、偿付能力管理、总精算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与会计政策选择、偿付能力管理、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审计责任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财务管理、保险机构审计原则与要求、审计责任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资产配置与投融资决策、保险资金运用流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等。
第四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对培训工作的推进步骤与实施进度加强管控。
第二十三条 统筹培训资源,针对不同的培训主题协调配备适当的课程、师资、场地、设施等各方面资源。
第二十四条 丰富培训形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发展网络课堂、微学习等新途径、新手段。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培训考核,采取结业考试、随堂测验、在线测试、提交论文等多种形式,促进参训人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构建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完善培训效果评估,加强对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组织管理、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测评,提升培训工作水平。
第五章 保险监管机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与资源整合,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行业发展形势、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培训中心是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承担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各项管理职能,并负责相关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总体规划、行业标准、实施细则、年度培训要点等;
(二)建立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
(三)举办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与总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示范性培训,承办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举办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
(四)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和资源统筹;
(五)对保险法人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指导、考核、监督和评估;
(六)组织编写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七)统筹建立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库与课程库;
(八)对承办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培训班的社会机构进行评估备案;
(九)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相关培训,主要职责包括:
(一)举办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或组织其利用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参加培训,并记录相关培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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