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和编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经清理和编纂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45-52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指导案例45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4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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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网络服务 诚信原则
裁判要点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称:其拥有的www.baidu.com网站(以下简称百度网站)是中文搜索引擎网站。三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地区,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百度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的行为,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商誉和经济效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1.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在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万元和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0万元。
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礼道歉和赔偿480万元。
被告联通青岛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行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告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联通山东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的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人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航空公司)述称:本案与第三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百度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核准经营网址为www.baidu.com的百度网站,主要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奥商网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工程建设、网络技术应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等,其网站为www.og.com.cn。该公司在上述网站“企业概况”中称其拥有4个网站:中国奥商网(www.og.com.cn)、讴歌网络营销伴侣(www.og.net.cn)、青岛电话实名网(www.0532114.org)、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该公司在其网站介绍其“网络直通车”业务时称: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广告网页强制出现。介绍“搜索通”产品表现形式时,以图文方式列举了下列步骤:第一步在搜索引擎对话框中输入关键词;第二步优先出现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秒钟展现);第三步同时点击上面广告位直接进入宣传网站新窗口;第四步5秒后原窗口自动展示第一步请求的搜索结果。该网站还以其他形式介绍了上述服务。联通青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等,青岛信息港(域名为qd.sd.cn)为其所有的网站。“电话实名”系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公司共同合作的一项语音搜索业务,网址为www.0532114.org的“114电话实名语音搜索”网站表明该网站版权所有人为联通青岛公司,独家注册中心为奥商网络公司。联通山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其网站(www.sdcnc.cn)显示,联通青岛公司是其下属分公司。鹏飞航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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