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依法办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指导办案,同时充分展示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就,各地侦查监督部门会同公诉、民行部门,选送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指导性强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件,我厅从中选取了2014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015年4月22日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违反该公司管理规定,以复制、偷拍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的图纸等商业秘密。2011年5月11日,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并任总经理。该公司利用段新苗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生产并销售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7台,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6月27日,江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鉴定意见这一关键证据和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检察机关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办案检察机关还认真剖析该案,针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开展实证研究,撰写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实证分析报告》,构建了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的审查模式,提高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类案的执法水平。
该案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接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和作用,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该网站下设思路门户网站(网址:www.siluhd.com)、思路论坛(网址:bbs.siluhd.com)及HDstar论坛(网址:www.hdstar.org)。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是高清影视资讯和影视设备及广告。思路论坛是网友交流电影信息的平台,对外免费开放注册。HDstar论坛是思路论坛的内站,非开放注册,需付费购买邀请码才能成为注册会员。
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并通过在思路网站上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及销售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被告人寇宇杰因在思路高清网上销售已复制高清电影的硬盘被抓获。经查,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专业拷贝软件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2300余部影视作品复制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二、诉讼过程
2013年8月3日,公安机关以周志全、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寇宇杰、崔兵、羿书阳、严景辉、常海成等10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2月13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同年5月15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又被称为全国知名高清网站“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该案技术关系之复杂、侵权手段之隐蔽、侵权形式之新颖前所未有,被媒体广泛报道为“中国版权第一案”。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围绕关键证据的取证方向和重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视频网站企业,了解网站传播权利人作品的技术问题;向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咨询,获得专业支持,将上传种子文件供他人下载的行为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以注册会员标准认定犯罪数量,攻克了技术难关和法律难关,准确地指控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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