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4)

  2009年,被告人朱元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国林、李水全购买假冒球头、球杆等原材料,生产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到东莞、广州、上海等地。经查,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朱元分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7万余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元分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53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2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3年3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取证难度高,并已经形成购、产、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打击难度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各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销售数量、作案时间的辩解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顺利起诉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同时,本案各被告人为了犯罪而共同聚居在厦门市的一个村庄内,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检察机关遂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七:马念军、孙珍珍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马念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防伪商标等手段,在广州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共计20万元。2013年4月26日,马念军、孙珍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尔电子科技公司,继续通过上述伪造手段,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5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以马念军、孙珍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7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同年6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马念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孙珍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被告人马念军、孙珍珍侵犯韩国三星公司注册商标一案,被多家知名网络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关注度高。本案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为保证办案质量,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管辖、并案侦查,确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实,防止漏罪漏诉。在审判阶段,珠海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发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机制优势,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两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水平。

典型案例八:陈坤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被告人陈坤华伙同陈礼春、李东军(均另案处理),先后从广东、北京、浙江多处购买白板服饰,在嘉兴市濮院镇加工,制成假冒恒源祥、哥弟、柒牌、劲霸、七匹狼、梦特娇等名牌服饰,随后在湖南郴州富民市场天井6号门面及淘宝网上销售给客户。2013年2月底,陈礼春、李东军退出合伙后,陈坤华独自经营。至2013年3月案发,陈坤华等人共销售上述假冒名牌服饰共计202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

  2013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陈坤华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假冒恒源祥服饰1842件,标价共计285万余元;假冒哥弟服饰1610件,标价共计212万余元;假冒劲霸服饰190件,标价共计36万余元;假冒柒牌服饰646件,标价共计63万余元;假冒梦特娇服饰409件,标价共计69万余元;假冒老人头服饰50件,标价共计6万余元;假冒波司登服饰26件,标价共计10万余元。上述假冒服饰共计6653件,标价共计90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对陈坤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湖南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2013年12月23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坤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 人力资...(2015-9-7)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5-12-1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