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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6)

  二、诉讼过程

  2013年3月8日,浙江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陈良柱、杨玉银等17人,不批准逮捕孙林斌、杨祖明,并于同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陈良柱等19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13年12月5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46万元至5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全国首例烟草行业正规厂家生产的商标标识外流案件,该烟盒与正品烟盒外观上基本无区别,一旦被用于制造假冒卷烟,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在实体认定方面严把案件定性关。对于被告人提出所销售的烟盒不是非法制造而是从工厂买来的次品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认为立可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不合格烟盒应当裁剪作废而未裁剪作废的,对于商标所有权人来讲,这些不合格烟盒就属于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任意超量印制的商标标识,属于“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同样,本应切割次品烟盒而少切、不切,导致次品烟盒“起死回生”,流入第三方被非法利用的,该少切、不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制造行为。

  从程序法适用方面,由于本案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涉案烟盒数量巨大、销售地跨越多个省份,犯罪地众多,犯罪环节错综复杂,检察机关从有利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角度出发,积极协调,及时请示上级院指定管辖,依法提起公诉,有效指控了犯罪。最终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对19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为社会管理、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十:李培芬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培芬雇佣被告人李娇婵、黎湛方、李教全、庞东明、陈燕玲、冯烈章,在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其在广东广州市芳村区的祥盛五金塑料加工厂制作假冒品牌的吊粒和洗涤标,又从广东广州、肇庆和福建石狮、晋江等多家印刷、印染、织带、五金工厂订购多个非法制造的品牌领标、吊牌、尺码标、织带、LOGO标、内外包装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而后在其位于广州荔湾区的盛兴服装辅料店,向全国9个省20多个城市批发各种非法制造的鄂尔多斯、劲霸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销售数量5812万余件,销售金额86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李培芬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潘云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发现线索并移送,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4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9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1月21日,该案被提起公诉。2014年7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3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深挖上下游犯罪案件线索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了这起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侦查,成功侦破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分工精细、上下游产业链长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案。从检察机关发现并移送的这条犯罪线索出发,通过深挖,查出犯罪人上下线涉及全国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公安部向涉案省份部署了内蒙古鄂尔多斯李培芬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集群战役并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各地破案8起,打掉制售假冒商标团伙5个,捣毁窝点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缴获了大批假冒注册商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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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 人力资...(2015-9-7)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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