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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为保障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并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505/W020150504380283350149.pdf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3日





附件
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三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八条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
,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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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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