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在归纳和总结专家个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多数专家同意后形成。2名(含)以上评审专家不同意报告书结论或工程建设的,专家组应作出不予通过的结论;
(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环评协作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环评协作单位反映专家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经海洋咨询中心确认后,应通知专家回避。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建立专家日常考核机制,从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评审会后,海洋咨询中心对每次聘请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评价,填写专家考核评价表。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海洋局可以随时终止聘任,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一)出具的评审意见与客观情况不符的;
(二)利用评审专家的身份索取或者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财物的;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其他专家或采取其他手段干扰评审活动的;
(四)泄露评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六)无故缺席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七)不能按时出具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或意见不明确、表述不清晰等情形3次以上的;
(八)日常考核年度累积3次不合格的;
(九)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建立专家培训机制,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
入库专家应参加涉海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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