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2)
(九)掌握污染物入海状况。沿海地方要根据海陆联动的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全面提高入海排污口监测频次,稳步推进入海河流断面监测,定期实施陆源污染、海上污染源普查,建立管辖区域入海污染源及污染物入海动态信息档案。各分局要选取排污量大、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邻近海域影响较大的入海排污口及河流,针对性实施高频次监督监测。
(十)推进海洋生态监测。围绕海洋生态健康和生态安全,加强对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监测,强化海洋保护区保护对象变化情况监测,扩大生态监控区范围和数量,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沿海地方要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及海洋生态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监测。各分局要围绕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及指标要求,针对性开展监测。
(十一)实施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沿海地方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划定资源环境超载区域,有效支撑生态红线划定、区域限批等工作。监测中心、各分局要分区分类开展承载能力试点监测,制定技术指南,做好技术支持。
(十二)推动监测评价技术新发展。加大在线监测及遥感技术应用力度,推进沿海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形成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在线监测能力。开展新型污染物、新型生态环境灾害的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发展环境风险评价与区划技术,建设风险信息库。分类构建海洋环境状况、海洋环境监管、海洋灾害风险、海洋公益服务等监测评价技术路线与规范体系。支持沿海地方监测评价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六、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服务效能
(十三)加强监测数据信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实施的原则,分级建设国家、海区和地方相衔接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形成集信息获取、传输、管理、分析、应用、服务、发布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各级海洋部门要建立配套的系统运行和数据信息管理办法,做好监测数据的处理与入库,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管理。
(十四)拓展监测评价信息产品。围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做好历史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分类开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专题信息产品,提高产品精细化程度。各级海洋部门要在年度公报基础上,定期编制各类环境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媒体建立信息发布渠道。
(十五)实施数据信息公开共享。制定实施分级负责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将社会公众关注的环境监测信息纳入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沿海地方要在重点港湾或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区域,逐步实现近岸海域监测信息实时公开。建立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出台信息共享审批及配套管理办法。
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机制,国家层面设立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各分局和沿海省级海洋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省级以上海洋部门要制定《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业务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统筹谋划新时期体系建设发展。
(十七)加大投入保障。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长效财政投入机制,将监测评价业务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业务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不断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十八)做好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与涉海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监测评价技术交流,建立陆海统筹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海洋环境问题及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机制,探索推进重大海洋环境问题联合监测工作。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海洋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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