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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各项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方级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4年10月20日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doc

http://www.soa.gov.cn/zwgk/gjhyjwj/hyhjbh_252/201501/P020150114399064417782.doc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各项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地方级海洋保护区可以参照本指南开展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
通过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达到保护目标明确,生态环境及资源本底清楚,管护及监控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保护与利用关系协调,资源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生态旅游等资源合理利用,社区共管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要求与内容
(一)基本要求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是指规范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基础管护设施建设和相应设备的配置。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设内容应满足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本保护区的类型、面积、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各项设施应与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力求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采用地下铺设并复原。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保护区内用于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救护繁育设施、生态恢复工程等建设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二)管护设施
1.办公及附属设施设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日常办公、管理等需要。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按管理人员人数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等,并配备资料密集柜、档案陈列柜等管理设施。
2.基础管护设施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护设施的建设不得破坏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及自然地质地貌景观。
(1)保护管理站(点)用房
根据保护与管理要求,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设立保护管理站(点)。保护管理站(点)内应配有基本的办公、通讯等配套设施,便于保护区管护人员开展管护工作。保护管理站(点)外观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其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2)巡护监视瞭望塔(台)
根据海洋保护区实际管理需要、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分布情况,结合考虑视野及当地地质地貌情况,建设巡护监视瞭望塔(台)。瞭望塔(台)设置应具有良好的视线通透性、便于观察瞭望,外观尽量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3)界碑、界桩及海上界址浮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及海域设置界碑、界桩和海上界址浮标,充分发挥指示、警示、宣传的作用。界碑、界桩和浮标的设置应规划合理、位置明显、效果突出,牌面内容设计科学、文字清晰明了。界碑、界桩及海上界址浮标的外观设计应与本保护区生态景观相协调。海上界址浮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海洋水动力条件、底质状况及周边的开发活动状况等,海上界址浮标应具有安全和稳定、不污染海水、不易损毁、不妨碍海上航行、颜色醒目、易于维护等特点,材质一般为玻璃钢或无毒PE等材质。
界碑、界桩一般间隔1000m左右,在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区域或转向点应适当加密。海上界址浮标应根据界限拐点分布情况适当设置。
(4)管护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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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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