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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4)
4.交流与合作
有条件的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先进的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先进技术和经验,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展示保护区管理建设成果。
(十)社区共管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与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的关系协调融洽,可以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海洋保护区管理,与所在社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社区共管活动。
(十一)业务培训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相关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至少每年组织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培训和教育;具备条件的保护区,应积极派员参加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举办的保护区工作相关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十二)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潜在的自然灾害及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管理
(一)基本要求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内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与资源容量,科学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内容及开发利用的程度,指导保护区保护与开发利用有序进行。保护区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安排应当与各功能分区的管理目标一致。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对保护区内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开展相应的监理、统计、监测等。
(二)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管理
1.保护活动
自然保护区及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内,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不得实施各种与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保护区内各种保护设施应与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一致,保护工程和保护活动的实施与运行不得对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及生态环境造成损毁。
2.开发利用活动
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内,鼓励实施与保护区功能区管理要求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绿色低碳海洋产业。严格限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实施采石、挖砂、围垦滩涂、围海、填海等影响海洋生态的利用活动。确需实施上述活动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内,严格控制人为干扰,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3.生态恢复活动
根据保护区内生态受损退化的状况,划分出生态恢复的区域,确定生态恢复类型,编制生态恢复实施方案,根据需要采取封禁方式进行自然恢复或进行人工辅助恢复。生态恢复实施方案须经有关专家论证。生态恢复工程实施一年后,开展生态恢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优化生态恢复方案。
涉及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和重要海洋生物等类型的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以根据生态恢复的需要,适当开展滨海湿地水源保护、湿地生态恢复、红树林、珊瑚礁、重要海洋生物物种人工恢复和外来入侵生物治理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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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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