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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2)
  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17个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实现每个省份(西藏除外)至少有1个试点城市。研究制定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了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座谈会。2014年6—7月,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第一批17个试点城市和福建省三明市公立医院改革情况进行了评估。从评估情况看,改革试点总体方向正确,各地对推动改革的认识不断深化,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收支结构日趋合理,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稳步提升,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试点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次均诊疗费用和人均住院费用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分别从改革前的9.14%和12.71%下降到5.34%和3.95%,群众医疗费用自付比较改革前降低了10个百分点左右。
  2.大力推进社会办医,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重点发展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着力构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各地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印发《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试点地区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目前,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数达到43.9万所,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45%,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量占全国门诊总量的22.3%。进一步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2014年批准9家非公立医院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二是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提供个性化医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三是清理取消不合理规定。梳理妨碍社会办医的不合理规定,提出了清理清单和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按时限完成清理工作。地方出台了一批专项配套文件和细化措施,在土地使用规划、大型设备购置、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方面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四是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注册管理、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据统计,已有累计近17万名城市医院医生到县乡医疗机构执业。五是推进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对13个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所在省份进行抽查。卫生计生委会同国资委积极研究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六是按照中央有关改革部署要求,发展改革委加快研究起草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3.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筑牢群众看病就医保障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90元。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和75%。一是推进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启动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省份,有16家保险公司在27个省份承办大病保险,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保险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患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基本医保制度的保障效应进一步放大。国务院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省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计生委分别对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作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加快研究制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二是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指导各地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工作,普遍开展按人头、按病种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改革。推进医保实时监控,确定45个地区开展医疗服务监控试点,有效遏制了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欺诈骗保案件的发生。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西藏6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28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或利用省级大集中系统支持省内异地就医结算;9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文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三是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30个省份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了救助基金,全年已有33万人获得救助。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14个省份已全面推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四是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制定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明确了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和参与医改的系列政策措施。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重大疾病保险,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2014年,商业健康保险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1587.2亿元,同比增长41.3%;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2300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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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5-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7-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4-14)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2-3-14)
·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10-10-19)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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